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7670号
原告:***,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理人:赵兴岱,男,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系原告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农业智能装备技术研究中心。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寿光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农业智能装备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寿光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