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623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芝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44903964,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井巷村建新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4X79FN01,住所地河源市新城中片区拆迁安置点(一)第二区J2幢第五卡。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62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22年9月28日已立案执行。本院分别在银信部门、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到被执行人公司登记地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该公司已被吊销,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终本约谈,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无法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泫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