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20636号
申请人:广东日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井巷村建新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熊光荣、涂志群,分别系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东坑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中路99号皇家公馆5栋1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小区松白路4140号彩生活物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昌荣。
申请人广东日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东坑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日芝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东坑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2532.87元的财产,申请人广东日芝电梯有限公司已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东坑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2532.8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