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6160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45-1号。
法定代表人:叶敏。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部门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本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朱佳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