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6160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45-1号。
法定代表人:叶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善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盼鸿,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佳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