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1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诚伟建筑装饰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01MA2CL6H51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美食百货城C区9号。
经营者:**有,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潘河村二组。
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799519179X)。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4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诚伟建筑装饰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象山县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2月3日受理对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审查【案号为:(2023)浙0225破申3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12执59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