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2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4983433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滨海投资创业中心永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9519179X)。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45-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122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470550.59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4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4月0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04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宝马牌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钢结构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24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