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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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9519179X。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4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5民初7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008元及利息、相应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2872(宁波银行)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截至2022年6月16日,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32008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6月1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7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