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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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8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88000358U)。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家313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9519179X)。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45-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2民初157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酬697057元、逾期利息、保全费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浙0212执8321号案件中执行款785484元。扣除执行费诉讼费等,本案实现债权76221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81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