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鸿基桥架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鸿基桥架设备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24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鸿基桥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关茹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柳宗英济南鸿基桥架设备有限公司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姜广兴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20万元、诉讼费6443元,已执行56059元,其中过付给申请人56059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12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冰
审判员 赵 岭
审判员 付言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毕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