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

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91民初2197号
原告:济南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裕,总经理。
被告: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在亮。
原告济南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8元,减半收取计5604元,由原告济南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