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622号
原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工业园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9680E。
法定代表人:于冲,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家振、蓝月,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龙奥金座**楼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38236P。
法定代表人:董在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0元,由原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司永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帆帆
书 记 员 赵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