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6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工业园长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9680E。
法定代表人:于冲,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38236P。
法定代表人:董在亮,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鲁0402民初62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31906626210101_60001账户予以冻结存款1000000元。2021年2月5日,申请人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31906626210101_60001账户1000000元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永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