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1502。
法定代表人:董在亮,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德力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袁西居南首。
法定代表人:郭秋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与济南德力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济仲裁字第27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现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2761号裁决书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