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0456号
原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长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旭,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1502。
法定代表人董在亮,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