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46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38236P。
法定代表人:董在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仕良,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385H。
法定代表人:马亮,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
一、限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货款含质保金87705.41元;二、限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87705.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元,由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10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8月9日、2022年8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控如下:
本院冻结了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7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实际控制0元。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4634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号牌为鲁P9××**、鲁P2××**、鲁P2××**、鲁P9××**、鲁PG××**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未予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反馈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达400余件,此外未反馈其他财产线索。
2022年8月5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准备破产,目前处于审计阶段,并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多已辞职。
4.2022年9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仕良,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仕良无法提供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以未执行到位为由,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8701.41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其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