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544号
原告: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易通发展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1X247U。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鲁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187210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3号楼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38236P。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女,1985年4月3日,汉族,住广西省**市。
被告:山东海冠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海冠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3号楼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3813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海冠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8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