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万家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东阿县格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阿县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4民初2676号
原告:聊城万家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开发区晨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阿县格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开发区晨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东阿县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副主任。
原告聊城万家光伏发电??限公司诉被告东阿县格瑞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阿县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聊城万家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聊城万家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聊城万家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