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阳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民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口阳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382民初5443号
原告:民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浙南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阳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148号第五栋304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民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阳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1167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167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67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口阳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民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16700元及利息损失(以116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海口阳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施保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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