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7民初1641号
原告:湖北鼎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BENB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湖北鼎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鼎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鼎龙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鼎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鼎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