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鼎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48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94373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孙家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侯生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鼎龙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BENB62,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环城西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赫涛鸣。
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鼎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11468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260元,执行费15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鼎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公安户籍、淘宝、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执行查控,并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湖北黄梅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反馈的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湖北鼎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11468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