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辖42号
原告:内蒙古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真,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谦军,该公司股东。
被告:内蒙古铁甲消防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庆格乐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小燕,内蒙古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铁甲消防应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内2921民初6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两地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2020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维保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涉案工程项目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为阿拉善盟阿左旗的经济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鉴于本案原告亦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应诉答辩时亦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6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
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30日内,将(2020)内2921民初645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梁 宏
审判员 李晓慧
审判员 郭 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萨如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