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铁甲消防应用有限公司

内蒙古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铁甲消防应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182号
申请人:内蒙古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格里小区**组团****。
法定代表人:任真,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铁甲消防应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润宇国际家居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庆格乐图,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民初161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铁甲消防应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9340.48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移、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