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诺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1财保521号
申请人诺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诺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出具0221370716020402000306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农行青州支行银行的存款30万元,期限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曰明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