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泰安顺和铁塔科技有限公司、莱芜青马经贸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170号 申请人:泰安顺和铁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满庄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芜青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428号30栋1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邵庄工业园冀州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淮徐北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人泰安顺和铁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青马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青马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顺和铁塔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