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泉源标准件有限公司、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97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泉源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工业区1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邵庄工业园冀州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南京泉源标准件有限公司诉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南京泉源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21)鲁0781财保97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9月16日查封了担保人青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厦*号房产一处。申请人南京泉源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泉源标准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厦*号(预售证号:****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