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17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22045-2,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邵庄工业园冀州路1888号;电话:213××××。 本院于2021年0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1543××××100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941.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43××××10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3190.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