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138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学文,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雨,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政府东侧73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伦,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