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47071号
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政府东侧73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伦,经理。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董事长。
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书岩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逢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