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775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学伦,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277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4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左明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贻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