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7752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政府东侧73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伦,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4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明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贻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