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9民初2529号 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豆**乡政府东侧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