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521号之二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信宇申通搬运装卸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
经营者:***,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工业园商贸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豆**乡政府东侧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信宇申通搬运装卸队与被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2)津0114民初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11.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案号(2023)津0114执保52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市丰润区信宇申通搬运装卸队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