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521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信宇申通搬运装卸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
经营者:***,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工业园商贸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豆**乡政府东侧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信宇申通搬运装卸队与被告天津海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丰润区信宇申通搬运装卸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1元,由唐山市丰润区信宇申通搬运装卸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