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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乾鑫丰宾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603民初46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龙凤区乾鑫丰宾馆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龙凤区乾鑫丰宾馆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龙凤区乾鑫丰宾馆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大庆市龙凤区乾鑫丰宾馆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艳芳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宋偲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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