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达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盛达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8民初358号之一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01210214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盛达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西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6198073C。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承德盛达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3.80元,依法减半收取2646.90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