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支行、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4执异4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693729346W,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市南康镇柳絮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支行行长助理。
申请执行人: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751139927Y,住所地:庐山市南康镇秀峰大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53528083J,住所地:庐山市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山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星子支行)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九江银行星子支行称,本院在执行(2017)九仲裁字第47号裁定书付款过程中,拍卖勤德公司名下的财产,因其名下财产已在我行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将执行该标的物的价款转给庐山建筑公司。故请求本院停止对(2017)九仲裁字第47号裁定书的执行行为,并追回已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查明,九江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6日就庐山建筑公司与勤德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九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裁决:勤德公司向庐山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垫资利息合计17099350.3元;庐山建筑公司在15099350.3元范围内对承建工程部分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时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申请人勤德公司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勤德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赣04执16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11日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拍卖成交了被执行人勤德公司名下庐山市天湖壹号房产包括:7号楼C28;6号楼A3;7号楼C5;7号楼C6;4号楼A27;7号楼B7;7号楼B5;4号楼D-101、107、109至112、205、207、209至211;5号楼C-201、202、203、204、205、206房产。2020年4月1日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二次司法网络拍卖,拍卖成交了被执行人勤德公司名下位于庐山市天湖壹号房产包括:天湖壹号6号楼B-202、203、204、205、206;7号楼A-101、105房产。异议人对此不服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异议,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赣04执异42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九江银行星子支行对勤德公司所享有的抵押权能否排除执行。《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九江仲裁委作出的(2017)九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裁决庐山建筑公司在15099350.3元范围内对承建工程部分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时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拍卖的房产均属于其承建的部分,故应认定庐山建筑公司对上述拍卖的房产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具体到本案中,庐山建筑公司对其承建部分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九江银行星子支行所享有的抵押权。本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九江银行星子支行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支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