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秀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60427751139927Y。
法定代表人:余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53528083J。
法定代表人:蔡金磅,该公司董事长。
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九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4执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江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易仁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