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4138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澄浦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383612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晓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萧墅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86473043。
法定代表人:左年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晓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苏0591民初141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现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晓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80元,减半收取为66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90元,由原告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颖佳
书记员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