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10734号
起诉人: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澄浦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2月5日,本院收到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达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嘉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江苏晓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仕达公司)支付货款899129.24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至的违约金;本案律师费26000元由晓仕达公司承担;诉讼费由晓仕达公司承担。
经审查,起诉人嘉达公司与被起诉人晓仕达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在嘉达公司营业所在地吴中区法院诉讼。
审查中,起诉人嘉达公司陈述,其公司注册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其在苏州市吴中区没有经营场所、办公场所。混凝土购销合同是固定模板,签订时忘记修改管辖约定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混凝土购销合同虽约定由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上述协议约定管辖无效,本院对起诉人嘉达公司提起的合同纠纷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