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2624号
原告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2元,由原告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福禄
法官助理 费美娟
书 记 员 杨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