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91执2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91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书: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663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6638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住所地无人均退回。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6月12日、11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6月1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6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9年7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西路28—2号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此处经营。 6、2019年10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748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748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延杰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韦 超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