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鸿基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鸿基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鸿基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商初字第02391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鸿基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投工业坊15A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鸿基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鸿基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鸿基洁净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鸿基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鸿基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