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合谊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11916号
原告: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3595120J。
法定代表人:兰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春,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强,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重庆合谊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1幢9-办公8、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A6KL3F。
法定代表人:刘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与被告重庆合谊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10月19日,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春、李昌强,被告合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泛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423444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07463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25日,被告因建设巴南理想城售楼部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原告中标后按约定于2018年2月2日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405505元。2018年,原、被告签订《巴南理想城售楼部工程合同》。2018年2月7日,案涉工程开工。后因拆迁问题被告通知原告停工。2019年1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在2019年2月15日前开始施工,2019年4月30日竣工。2019年4月12日,被告因对在施工的景观工程进行优化调整而第二次通知原告停工。2019年6月21日,被告对原告施工工程进行验收,同时通知原告决定由新单位施工,在新单位进场前由原告负责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看守,对植物苗木进行养护。2019年11月2日,原告将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结算资料附件寄给被告,结算金额8910731.45元。2021年2月8日,被告支付工程款5487287.43元,至今欠3423444.02元工程款未付,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审查和应付工程款时间。被告在原告施工后两次通知停工,累计停工长达13个月,且被告单方突然终止合同,使原告在购进材料、植物、运输、人工费等遭受相当大的损失,根据本合同第12.6.1条规定,被告应承担合同金额20%违约金即1607463元(合同金额8037016.83元×20%)。
被告合谊公司辩称,按照《巴南商业楼景观工程合同》11.1.4约定,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需经被告审计确认并提交合法的税务发票后,支付合同结算总额的97%,现原告与被告尚未办理完结算,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向被告开具的税务发票金额为5487287.43元,该部分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在工程汇总表第12、13项里已经提及属于重复计算,根据现场意见,双方因材料价格上涨协商解除案涉合同,不属于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双方对以下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举示的中标通知书、收据、《巴南商业楼景观工程合同》、《入场通知书》、《复工通知书》、《工作联系函》、工程竣工验收会会议纪要、工程汇总表、银行转账记录、《公证书》、邮件交寄单、中国邮政EMS(11183录音记录);被告举示的现场签证单及附录;对前述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5日,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原告参加的巴南理想城售楼部景观工程招标项目,采购方确定原告中标,中标总价811.008062万元(含税),含一切费用;工期99天,要求2018年2月1日开工,2018年5月10日竣工。2018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405505元。
2018年2月,原、被告签订《巴南商业楼景观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合谊∙理想城商业楼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合同、图纸内所有项目;合同计划工期89天,具体开工日期以被告书面开工令为准;工程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总价包干,合同价款8037016.83元(含税,税率10%);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款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原告每月25日前上报已完工程产值,经监理及被告确认后,被告于30个日历天内向原告支付该申请月已确认产值的70%,原告按合同要求如期完成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并经被告、监理、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确认产值的80%,原告按规定移交全部竣工档案资料,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审计认定合同结算总价,且原告提交至合同结算总价100%的合法税务发票后,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以合同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本工程质保期未两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交付被告指定物业公司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本合同签订前,原告向被告缴纳合同总价5%履约保证金,其中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须在签订合同前5日内补齐,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被告一次性退还给原告,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如有违约责任则需进行结算,按结算后的最终数目进行返还;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分包合同。
2018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入场通知书》要求原告2018年2月6日前调配人员、设备、材料入场,2月7日前开始施工。
2019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复工通知书》通知原告在2019年2月15日前开始施工,2019年4月30日竣工。2019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因需调整提升景观设计方案而要求原告暂停一切示范区景观施工,同时做好现场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
2019年6月21日,被告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浩立碧海湾1号28#门面的合谊理想城项目部办公室召开理想城项目售楼区域原景观工程竣工验收会,会议纪要载明的会议议程有:1.对原告已完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2.在新单位未进场前,原告负责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看守,对植物苗木进行养护。原告工作人员李昌强作为原告参会人员在前述会议纪要中签字。
2019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结算资料附件。后,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资料。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将履约保证金405505元退还给原告。原、被告认可原告向被告开具的税务发票金额为5487287.43元,该部分款项被告已支付。原、被告认可原告所做的部分工程完工的时间2019年4月,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是2019年6月21日,剩余的未做,所以不涉及完工。原告陈述合同约定的“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审计认定合同结算总价”指的是被告内部审计。被告陈述“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审计认定合同结算总价”指的是被告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先外部审计,再内部审计,本案中的外部审计指的是信永中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审计,信永中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计确定的审计金额是6859109.29元,但被告内部审计的结果没有出来。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巴南商业楼景观工程合同》中约定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97%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原告提交至合同结算总价100%的合法税务发票。庭审中,原告认可原告向被告开具的税务发票金额为5487287.43元,且该部分款项被告已支付,故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并未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487287.43元之外的工程款3423444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举示的工程竣工验收会会议纪要可以证明被告将原告未做工程发包给其他公司,被告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对此表示同意,为此本院确认被告以事实行为终止案涉合同,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7463.37元(合同金额8037016.83元×20%),对原告主张的1607463元,本院予以尊重和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合谊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607463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16元,由原告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749元,由被告重庆合谊明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92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魏忠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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