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03民初1016号
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