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1民终3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7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泛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镭,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泛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7560号民事判决,改判***向泛亚公司归还借款40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民工工资及材料货款支付承诺书》为格式条款及所涉款项非借款系认定事实错误。承诺书只是由泛亚公司起草,并非系泛亚公司单方确定内容;承诺书对借款用途的约定不能否认泛亚公司与***之间借款事实的存在。
***辩称,泛亚公司给***的转款均系泛亚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及材料货款支付承诺书》只是在未履行工程款结算前的财务手续,且是由泛亚公司单方制作的,且要求***必须签字才支付款项,不能作为借款的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泛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偿还泛亚公司借款40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0月12日泛亚公司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荣新?美丽星城亮相区总平工程施工合同书》,由泛亚公司承揽荣新?美丽星城亮相区总平工程施工图所示除塑胶篮球场、景观绿化项目、成品道闸以外的全部工程内容,泛亚公司将承揽的工程二期转包给**富,***是实际施工人。2012年9月18日***填写泛亚公司格式化《民工工资及材料货款支付承诺书》:“致:四川泛亚仪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我,***在此向贵公司郑重承诺,在“荣新?美丽星城亮相区总平工程”项目中,我项目部自2012年5月31日进场至本工程结束期间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及材料费用均由本人支付,并且保证将贵公司拨付的借款按月全额支付民工工资。本次申请借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注:承诺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经办人等同于承诺人,后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当日泛亚公司通过**账户向***转账150000元、同月28日泛亚公司向***转账50000元。2012年10月18日***填写泛亚公司《民工工资及材料货款支付承诺书》,其内容与上述一致,金额为100000元,当日泛亚公司转账***100000元。2012年10月24日***填写泛亚公司《民工工资及材料货款支付承诺书》,其内容与上述一致,金额为100000元,当日泛亚公司通过**账户向被告转账1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泛亚公司以《民工工资及材料货款支付承诺书》中载明有“借款”二字,作为***向其借款的凭据,向一审法院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辩解要泛亚公司拨付工程款必须填写《民工工资及材料货款支付承诺书》后,泛亚公司才拨付工程款,这是拨付工程款的凭据,不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泛亚公司是制作《民工工资及材料货款支付承诺书》,现双方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其二从《民工工资及材料货款支付承诺书》内容,可见是实际施工人***向泛亚公司申请拨付工程款,并保证工程款全额支付民工工资,并非是***向泛亚公司主张借款,泛亚公司同意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从《民工工资及材料货款支付承诺书》形式和内容均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泛亚公司主张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不成立,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泛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泛亚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泛亚公司给***转款的400000元是借款还是工程款。从泛亚公司向法庭举证的主要证据《承诺书》的形式上看,该承诺书的标题系“民工工资及材料货款支付”,无借款的意思表示;从《承诺书》的内容看,虽然承诺书上有“借款”二字,但注明了款项用途系支付民工工资,也无***个人向泛亚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同时,因李成富系泛亚公司承包的荣新?美丽星城亮相区总平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双方一直存在着工程款拨付的事实,故泛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泛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四川泛亚艺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