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4208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海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
法定代表人:孙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区胥口镇惠安路8号惠民工业园3号、5号、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慈溪市海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海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原告慈溪市海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懿翎
代书记员 赵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