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049号之二
申请人:***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现代科技产业园兴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46392187M。
法定代表人:顾永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惠安路8号惠民工业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5148621X。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华,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苏1204民初50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德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晓理
书 记 员 董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