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049号之一
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现代科技产业园兴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46392187M。
法定代表人:顾永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惠安路8号惠民工业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5148621X。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晓理
书 记 员 董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