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049号
申请人:***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46392187M,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代科技产业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顾永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5148621X,住所地苏州吴中区胥口镇惠安路8号惠民工业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斌。
申请人***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苏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小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青